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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343号

张开云申请执行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开云,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张开云,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新山傈僳族乡。组织机构代码:78669954-5法定代表人万启明,系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米劳人仲案{2017}xx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张开云申请执行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张开云申请执行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天明

审 判 员  郑从俊

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