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441号之一
原告:冷来顺,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代理人:杨忠凯,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天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西寺大道南侧金龙·四季阳光小区管理用房*层。
法定代表人:丁梦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丁梦明,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杜天瞬,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冷来顺因与被告武汉天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丁梦明、杜天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登记立案,并依法通知原告冷来顺于7日内应预交案件受理费30320元,逾期未缴费的,本院将对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冷来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来顺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冷来顺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建华
人民陪审员 陈 婷
人民陪审员 陈 伶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