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2民初590号
原告:吴维宣,男,汉族,1956年7月28日出生,住潮州市枫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生,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静,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太平路670号华达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黄志鹏。
被告:黄志鹏,男,汉族,1951年9月10日出生,住潮州市湘桥区。
被告:潮州市富丽天奥石建筑装修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下林村飞鹅山脚工业综合用地(C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琳。上列三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伟,潮州市湘桥区凤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维宣与被告潮州市新大新工业城有限公司、黄志鹏、潮州市富丽天奥石建筑装修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吴维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吴维宣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少杰
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
人民陪审员 蔡湘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