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787号
原告:李跃霞,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温县神威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温县武德镇苏王村。
法定代表人:闪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霞诉被告温县神威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审理,原告李跃霞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跃霞承担。
审判员 樊世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稳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