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叶树坡,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穆士全,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226民初17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穆士全在交通银行账号为62×××31的存款100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