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5172号
原告:刘鹏鹏,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胡红想,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郑州普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石化路69号66号楼1层010003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乐。
原告刘鹏鹏与被告胡红想、郑州普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刘鹏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鹏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保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路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