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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5172号

刘鹏鹏与胡红想、郑州普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鹏鹏,胡红想,郑州普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5172号

原告:刘鹏鹏,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胡红想,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郑州普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石化路69号66号楼1层010003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乐。

原告刘鹏鹏与被告胡红想、郑州普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刘鹏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鹏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保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路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