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666号申请执行人赵明起。被执行人黄开民。被执行人李方占。被执行人李道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起与被执行人黄开民、李方占、李道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81执6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成林
审 判 员 边青云
代理
审判员 顾建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兆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