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805号申请执行人高新基,男,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李忠峰,男,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XX晶,女,1987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新基与被执行人李忠峰、XX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忠峰、XX晶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合议庭,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马建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善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