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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民初1208号

汪映德与张顺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汪映德,张顺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223民初1208号

原告:汪映德,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五峰镇北沟村桓家湾**号,粮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梅,五峰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顺虎,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红崖子沟乡张家村上庄**号,粮农。

原告汪映德与被告张顺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汪映德于2018年0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映德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汪映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汪映德负担。

审判长李永伟

审判员张晓东

人民陪审员苏发龙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