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223民初1208号
原告:汪映德,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五峰镇北沟村桓家湾**号,粮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梅,五峰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顺虎,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县红崖子沟乡张家村上庄**号,粮农。
原告汪映德与被告张顺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汪映德于2018年0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映德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汪映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汪映德负担。
审判长李永伟
审判员张晓东
人民陪审员苏发龙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洪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