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4执828号之一

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吉祥、刘帆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吉祥,刘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8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

法定代表人:袁鸿梦。

被执行人:吉祥,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执行人:刘帆,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申请执行人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格瑞特华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24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周素芬

审判员 王生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阳友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