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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409号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太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太寿,徐成佐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774778-2,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上街92号。

法定代表人:甘文智,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太寿,男,1975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徐成佐,男,1973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太寿、徐成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0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志新

审判员  姜春生

审判员  吴雯雯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