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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388号

王树田与孟存礼、丁志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树田,孟存礼,丁志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王树田,男性,汉族,1969年1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孟存礼,男性,汉族,1978年12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丁志雄,男性,汉族,1981年12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69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树田申请执行孟存礼,丁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孟存礼,丁志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存礼,丁志雄偿还申请人王树田借款本金7万元。负担案件本案受理费780元及本案执行费173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云飞

审 判 员  白 骅

代理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