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93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乾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高霞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润,山东德衡(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加怡(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庄琼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乾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加怡(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11商重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70924.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11商重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王连敬
审判员 李嘉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淑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