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188号之二
原告:张家港市固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支山村凤码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华汉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益锋,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耀祥,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启东市汇通螺丝厂,住所地启东市南苑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兴。
被告:周兴,男,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张家港市固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汇通螺丝厂、周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张家港市固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固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固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9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固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褚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