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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862号

胶州市环境保护局、叶乃鹃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胶州市环境保护局,叶乃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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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862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焕香,局长。

被执行人:叶乃鹃,男,197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胶州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叶乃鹃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17)鲁0281行审79号行政裁定书]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行审79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宋 伟

审判员  张兆全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吉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