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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1074号

张国斌、于国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国斌,于国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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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斌,���,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于国奇,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20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于国奇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于国奇工资收入95000元(自2017年8月起每月给于国奇保留1200元用以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必须费用,其余予以扣留至扣满95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