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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116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林小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林小兰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冈州大道中60号。负责人梁永豪,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小兰,女,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小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5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小兰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8083.39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4.6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车管及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11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本裁定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毅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启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