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志勇,男,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曹泽军,男,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志勇与被执行人曹泽军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6)湘0902民初549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建斌
审判员 伏 颖
审判员 崔益沙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超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