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2民初410号
原告:贾波,男,1986年5月16日生,现住左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文,男,左权县麻田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李敏,女,1985年6月27日生,现住左权县。
原告贾波诉被告李敏、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贾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波申请对被告李杰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波撤回对被告李杰的起诉。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