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2民初410号

贾波与李敏;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波,李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2民初410号

原告:贾波,男,1986年5月16日生,现住左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文,男,左权县麻田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李敏,女,1985年6月27日生,现住左权县。

原告贾波诉被告李敏、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贾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波申请对被告李杰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波撤回对被告李杰的起诉。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