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2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心振,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高延山,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延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心振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1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心振如发现被执行人高延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伊祖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