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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514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夏焕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夏焕玲,徐文萍,程妙灵,留倩倩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51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68450703-9。被执行人夏焕玲,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徐文萍,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程妙灵,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留倩倩,女,1984年9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执行人夏焕玲、徐文萍、程妙灵、留倩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焕玲、徐文萍、程妙灵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留倩倩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油竹街道官中小区26幢10、11号的房产已被本院执行另案依法评估拍卖处置中,申请执行人等待参与财产分配。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5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益君

审 判 员 王金荣

审 判 员 侯保中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孙肖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