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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郝玉国与被执行人宋立志、于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玉国,宋立志,于丽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594号申请执行人郝玉国,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宋立志,住隆化县。被执行人于丽莉,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郝玉国与被执行人宋立志、于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怀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