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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恢3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申请执行张军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张军,王丹,高广树,张金凤,张德喜,牟桂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住所地密山市。

负责人:刘量宇。

委托代理人:林拥军。被执行人张军,男,1987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王丹,女,1991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高广树,男,1956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张金凤,女,1967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张德喜,男,1955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牟桂荣,女,1958年7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与张军、王丹、高广树、张金凤、张德喜、牟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382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国祥

审 判 员 宋清江

审 判 员 张海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