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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3519号

任传丙与欧阳玉善健康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传丙,欧阳玉善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3519号申请执行人任传丙,男,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欧阳玉善,男,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传丙与被执行人欧阳玉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云龙

审判员  吴建良

审判员  赵永兴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