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源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01号。
负责人:李爱军,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聂彦玲,女,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翟国林,男,1963年4月3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源支行与聂彦玲、翟国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910334.65元及利息、滞纳金612356.03元、案件受理费25332元,并承担执行费32337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及房产信息、且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志鹏
审判员 王 钒
审判员 黄翔翔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