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512号
原告: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宋天龙。
原告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天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后,原告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霍冠一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志远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