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0603号
原告:周庆好,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洋,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玲香,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好与被告上海福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汤晓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侃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