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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民初1153号

付红与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红,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1153号

原告:付红,女,1980年11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个体户,住普定县。

被告:付伟,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红与被告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付红承担。

审 判 员  陈 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霞

书 记 员  刘凯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