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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9522号之一

虞红花、义乌市博农养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虞红花,义乌市博农养殖有限公司,丁海鹏,吕杨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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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9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虞红花,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群益村杨家。被执行人义乌市博农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联合村。法定代表人丁海鹏,总经理。被执行人丁海鹏,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杨树塘小区**幢*单元***室。被执行人吕杨,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王店村丁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虞红花与被执行人义乌市博农养殖有限公司、丁海鹏、吕杨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已查封被执行人丁海鹏、吕杨所有的坐落于梅园新村7幢1单元501室的房地产,因非首封非抵押,本案不予处置。且申请执行人经告知后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龚振旺执 行 员  金建兵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朱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