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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恢52号

张成余与蓝田县蓝关街道陶峪河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成余,蓝田县蓝关街道陶峪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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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陕0122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张成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蓝田县蓝关街道陶峪河村村民委员会(原蓝田县蓝关镇陶峪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张虎刚,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张成余与蓝田县蓝关街道陶峪河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使案件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07)蓝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鹏晖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