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7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居民。被执行人武善言,居民。被执行人曹允芝,居民。被执行人武晓,居民。本院在执行王艳与武善言、曹允芝、武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
王艳、武善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7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居民。被执行人武善言,居民。被执行人曹允芝,居民。被执行人武晓,居民。本院在执行王艳与武善言、曹允芝、武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