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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578号

管鹏飞、王周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管鹏飞,王周海,张廷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578号

申请执行人:管鹏飞,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王周海,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张廷功,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管鹏飞与被执行人王周海、张廷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721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周海、张廷功已经履行完毕(2015)胶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终结(2015)胶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瑞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