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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552号

原告朱国平诉被告董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国军,董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552号

原告:朱国军

被告:董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平诉被告董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8条、第2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安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