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552号
原告:朱国军
被告:董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平诉被告董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8条、第2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安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