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493号
原告:王跃巍,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邯郸市亿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周县现代新型产业园区腾飞街与晨曦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董月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跃巍与被告邯郸市亿森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跃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定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共计600000元及诉后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扩大生产规模向原告王跃巍借款人民币40万元,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具了借款收据,约定借款月利率3%,按月支付利息,被告偿还部分利息后自2015年4月1日至今未再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合作投资合同》、收款收据上均显示合同相对方系邯郸县亿森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故邯郸市亿森家具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王跃巍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跃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苗青长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自 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