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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894号

吴阳坡与单忠良、曹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阳坡,单忠良,曹向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894号

原告:吴阳坡,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告:单忠良,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曹向玲,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吴阳坡与被告单忠良、曹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吴阳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阳坡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范 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朱蕴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