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894号
原告:吴阳坡,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
被告:单忠良,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曹向玲,女,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告吴阳坡与被告单忠良、曹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吴阳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阳坡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范 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朱蕴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