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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395号之二

丁海云与李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炳林

裁判文书全文

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395号之二被执行人李炳林,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6执395号之二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李炳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炳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炳林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文武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