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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222号

吉泽乾与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泽乾,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222号原告吉泽乾,男,汉族,1990年12月6日出生,住。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44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赵振超,职务董事长。

原告吉泽乾诉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吉泽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泽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