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222号原告吉泽乾,男,汉族,1990年12月6日出生,住。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144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赵振超,职务董事长。
原告吉泽乾诉被告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吉泽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泽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