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申007号再审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高某,女,汉族,农民,住汝南县常兴镇。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某,男,199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再审申请人高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婚约财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27民初字17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高某再审称:原审认定彩礼数额10600元与事实不符,且二人已共同生活一年多并生育一子,不应当返还彩礼,请求依法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返还彩礼2295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某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高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红霞
审判员 叶 宸
审判员 桂晓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