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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302号之三

祝丽芳、吕许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祝丽芳,吕许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3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祝丽芳,女,汉族,1978年5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吕许芳,女,汉族,1985年2月出生,江西省婺源县人,住江西上饶市上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丽芳与被执行人吕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许芳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许芳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峻豪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