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6执1191号

王明同、平邑县平邑镇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明同,平邑县平邑镇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同,农民。被执行人平邑县平邑镇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王明同与平邑县平邑镇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5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