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民终5871号

张杰、佛山市高明区阳光宝贝妇婴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杰,佛山市高明区阳光宝贝妇婴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8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男,199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阳光宝贝妇婴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经营者:陈小燕。

上诉人张杰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阳光宝贝妇婴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8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周 辉

代理

审判员 陈 睿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欣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