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65号申请执行人杨庆德,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汪运霞,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某1。申请执行人杨某2。申请执行人李相婷,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尹彦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庆德、汪运霞、杨某1、杨某2、李相婷与尹彦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5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