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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248号之一

何恭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恭升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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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248号之一

被执行人:何恭升,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何恭升刑事罚金一案,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5)福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何恭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何恭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恭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何恭升在光大银行深圳皇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沙井支行的存款共189.69元。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恭升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丘耀辉

审判员 李 凌 锋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 春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