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756号
原告:包海军,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人福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人福医药集团四楼412、413、415-419室。
法定代表人:李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燕,该公司员工。
原告包海军诉被告湖北人福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周琼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包海军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包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海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包海军负担。
审判员 周琼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