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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010号

5010唐海燕与肖盛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海燕,肖盛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010号

原告:唐海燕,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肖盛彪,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燕与被告肖盛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唐海燕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海燕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海燕负担。

审 判 员  吴 丹

代理

审判员  朱麒达

人民陪审员  范玉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