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679号原告邓茂勤,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孙绍红,住辽宁省锦州市北镇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群,经理。统一社会信用码:×××。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山西街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文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