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4号原告刘正国,男,1948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告刘维臣,男,1964年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国与被告刘维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国夫
人民陪审员 殷丽娟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