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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1073号

刘红力与耿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红力,耿小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1073号

原告:刘红力,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被告:耿小梅,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任丘市。

原告刘红力与被告耿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刘红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红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刘红力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思

人民陪审员  陈天丛

人民陪审员  康艳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