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1073号
原告:刘红力,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被告:耿小梅,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任丘市。
原告刘红力与被告耿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刘红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红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刘红力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思
人民陪审员 陈天丛
人民陪审员 康艳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