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32号
申请执行人:冯莉,女,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申请执行人:刘丹,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东安区。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铭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冯莉、刘丹与牡丹江市佳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有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长河
审判员 王雪皎
审判员 刘延常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