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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2868号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与刘荣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刘荣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868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怀瑞。住所地:临清市。

委托代理人:孙慧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荣岳,男,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与被告刘荣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雪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书雷 搜索“”